各单位、各用户
根据安庆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《对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安价管〔2016〕103号)和安庆供水集团《对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精神,自2017年3月1日起,供水价格执行新标准。具体标准调整如下:
菱湖校区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由2.33元/尘3调整为2.68元/尘3,龙山校区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由2.09元/尘3调整为2.44元/尘3;两校区行政事业用水由2.76元/尘3调整为3.16元/尘3,两校区经营用水由2.96元/尘3调整为3.36元/尘3。
特此通知
后勤管理处
2017年3月20日